臭氧治疗仪使用范围的最新界定
- 德国赫美斯臭氧治疗系统中国西部运营中心2010年1月25日 0:03 点击:2638
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
2008年10月0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一、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由微波前列腺治疗导管、循环冷却袋和直肠测温充气球囊组成,为微波前列腺治疗仪的专用一次性耗材,用于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症。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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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臭氧治疗仪:由臭氧发生器、输送软管、治疗部件等组成。若将产生出的臭氧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或用于椎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生的臭氧仅用于人体腔道、粘膜组织、皮肤、烧伤伤口的清洗、消毒、抗炎治疗或浸泡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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